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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說匯纂第六卷

學說匯纂第六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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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本書以翻譯、介紹羅馬法、義大利法為主要目的,同時兼顧其他歐陸國家和英美法律的翻譯與研究資訊。內容包括:羅馬法原始文獻摘要、理論研究、法學教義、學說爭鳴和羅馬法名句五個部分基本架構,同時亦選譯了兩個義大利憲法法院有關違憲審查的判決介紹給讀者,以滿足各領域族群的需求。其原為簡體字版,一年一卷,自第四卷起以繁體字版發行。
 

作者介紹

作者簡介

主編 費安玲


  現職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

  學歷
  中國政法大學民商法學博士
 

目錄

卷首語/費安玲

羅馬法原始文獻摘要
◆羅馬法原始文獻中有關地役權的部分內容/1

理論研究
◆論人的擔保與債/Riccardo Cardilli 著 翟遠見 譯/9
◆占有改定公示效力問題的法理分析/靳文靜/39
◆不動產抵押與從物/白  綸/56
◆論占有保護中的「禁止競合」規則/賈婉婷/71
◆私法趨同化視野下的再履行請求權
──以歐盟法院先予裁決為中心/金 晶/83
◆羅馬法中的不可抗力抗辯/陳幫鋒/103
◆尋找判決的正當性基礎/胡  岩/124

法學教義
◆法典、法官和學說
──以《義大利民法典》草案起草者阿爾博特‧德‧希摩尼
為視角/Sandro Schipani 著 李  超 譯/141
◆在理論智識與規範主義之間:不確定的法與確定的法
──西方法律傳統(特別是關於羅馬法、大陸法和英美法)
法域中的變遷研究舉要/Jorge Menabrito Paz 著 陳曉敏 譯/150
◆裁判官法上的不名譽及其發展/Abel Hendy Jones Greenidge 著 吳  鵬 譯/170
◆義大利法律體系中的法人與私人自治原則
/Lourdes Fernandez Del Moral Dominguez 著 雷  佳 譯/190
◆義大利家庭法中私人自治的新界限/Rosaria Giampetraglia 著 耿佳寧 譯/211
◆財團法人理事責任制度比較研究/劉利君/231
◆動產抵押權和各擔保物權間的衝突問題/Enrico Gabrielli 著 韓  斐 譯/245
◆缺乏救濟的權利──侵權法實施的法經濟學分析/李文靜、龍云麗/254

民法典編纂研究之繼承法專題筆談
◆羅馬法中遺囑意思表示限制性規則之探究/費安玲/266
◆論羅馬法上遺囑的表示和解釋
──兼論對法律行為理論的影響/章杰超/289
◆中國大陸遺囑自由限制之實態述評/陳范宏/300
◆繼承法中的特留份制度研究/李一嫻 /325
◆論中國大陸網絡數字遺產繼承的立法進路/劉智慧/336

羅馬法名句
◆羅馬法名句/352
法學沙龍
◆法源體系中的憲法/Massimo Luciani 著 翟遠見、耿佳寧 譯/354
◆羅馬法中的「法律原則」對歐盟判決的貢獻
/Fernando Reinoso Barbero 著 程  科 譯 /368

會議綜述
◆傳承與開拓
──五屆「羅馬法‧中國法與民法法典化國際研討會」
綜述/陳范宏/383

稿  約
 

  窗外,一輪皎潔的冬月高懸於空中。此時的京城經過了又一個喧囂嘈雜的白天而漸入沉睡之中。的確,近些時日,許多人都感覺到很累,不僅是體力上的工作辛勞,更是心理上的震驚、憤怒或困惑……從2014年年初,尤其是中共中央十八屆四中全會作出《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之後,人們從網路媒體、電視、報紙等諸多管道獲取的打擊貪腐的資訊如排山倒海一般……

  當然,這些資訊既給公眾帶來了依法治國的信心和希望,同時也帶來了許多困惑及思考,最核心的問題之一就是:如何能夠遏制經濟發展過程中的腐敗?

  歷史與現實的經驗和教訓告訴我們:遏制腐敗,絕對不能依賴於人治,只能依靠法治。也就是說,只能透過法律制度的科學設計和無選擇性地執行法律方可從根本上治理腐敗問題。具體而言,一方面,法律制度的設計必須經過認真的、科學的論證,以防止出現為實現某一個目標而使整個制度體系的公平正義發生偏頗;另一方面,法律一旦確定,就必須要加以遵守。必須指出的是,我們應當意識到「嚴格執法」口號中所包含的違背法治的錯誤理念,因為執法應當不具有可選擇性,但是當人們高呼「嚴格執法」時,實際上卻賦予了執法的可擇性。在「嚴格執法」的口號下,執法者可以決定「嚴格」的尺度,既可以「大嚴格」,也可以「小嚴格」,甚至可以「不嚴格」。但是,法律的執行應當是沒有可選擇性的。故而,「嚴格執法」口號的本質是將執行法律的不可擇性變為了可以任意選擇的性質,其實質上是違背法治精神的。

  法治,不是一個口號,而是一個需要以理念作為導引、以踏實精神進行制度的科學設計、以多種路徑踐行法律理念與規範的系統工程。

  作為學術研究者,需要以認真踏實的態度對學術問題進行研究,因為腳踏實地進行研究活動,這應當是研究者的一種生活態度,也是一種使命。自然,這同樣也是本刊物之追求。

  本卷除了慣有的「羅馬法名句」、「羅馬法原始文獻摘要」、「理論研究」、「法學教義」之外,還分別設計了「民法典編纂研究」、「法學沙龍」和「會議綜述」三個新欄目。在此,敬請各位尊敬的讀者關注如下:

  在「羅馬法名句」和「羅馬法原始文獻摘要」欄目中,我們著重選擇了羅馬法中有關地役權的部分內容。雖然中國大陸《物權法》中有關地役權的規則初現體系化特點,但是對其溯源性的研究和現代實證分析明顯不足,期希本卷的相關內容對推進中國大陸地役權研究有所脾益。

  在「理論研究」欄目中,我們刊發了義大利著名的羅馬法家、義大利羅馬第二大學教授委員會成員里卡爾多‧卡爾迪里教授的文章《論人的擔保與債》。他從羅馬法原始文獻切入,追根溯源地討論了債與人的擔保之間的關係、人的擔保的特性和對後世法學理論與立法的影響,頗具可讀性。此外,本欄目刊發了幾位年輕有為學者的作品,包括金晶博士的《私法趨同化視野下的再履行請求權》、靳文靜副教授的《占有改定公示效力問題的法理分析》、白綸博士的《不動產抵押與從物》、賈婉婷博士的《論占有保護中的「禁止競合」規則》、陳幫鋒博士的《羅馬法中的不可抗力抗辯》和胡岩副教授的《尋找判決的正當性基礎》。各位讀者從上述論文的主題就可以看到,這些作者的研究不再是那種泛泛而論,而是對相關主題進行深入而具體的研究。這應當是目前階段中國大陸法學研究應有的景象。對法學理論問題的「粗獷性」研究應當屬於中國大陸法學研究的「過去時」情形。

  在「法學教義」欄目中,我們主要刊發了一些外國學者對羅馬法和義大利法的理論分析作品,包括義大利著名羅馬法學家桑德羅‧斯奇巴尼教授的《法典、法官和學說》、墨西哥羅馬法學家鳩爾杰‧梅納布里托‧帕茲教授的《在理論智識與規範主義之間》、義大利私法學家洛爾德斯‧費‧德‧莫‧多明尼克斯教授的《義大利法律體系中的法人與私人自治原則》、美國學者A. H. J.格林尼治教授的《裁判官法上的不名譽及其發展》、義大利私法學家羅薩莉亞‧賈姆貝特拉里亞教授的《義大利家庭法中私人自治的新界限》和義大利私法學家及著名律師恩里克‧卡布里埃利教授的《動產抵押權和各擔保物權間的衝突問題》。上述外國學者對羅馬法及義大利私法的有關議題之分析相當到位,例如,《法典、法官和學說》一文,雖然字數不很多,但是可以令讀者從這簡潔的闡釋中準確地感受到法典、法官與學者理論見解之間的相分相輔的體系邏輯;《義大利法律體系中的法人與私人自治原則》則是從義大利立法與司法實踐的視角給我們提供了有利於對法人制度加以認識與理解的新資訊,亦從一定角度上為「法人實在說理論」提供了具有理論和實證分析價值的新視野。在該欄目中,我們還刊發了劉利君博士的《財團法人理事責任制度比較研究》和李文靜博士的《缺乏救濟的權利──侵權法實施的法經濟學分析》,其中李文靜博士的文章運用法與經濟學的分析方法,對中國大陸實施數載的《侵權責任法》對權利救濟的效果從一個很有意思的視角進行了頗具新意的理論分析,讀後令人印象深刻。

  「民法典編纂研究之繼承法專題筆談」是契合2014年年底重新啟動的中國大陸民法典編纂活動而開闢的一個專題欄目。該欄目以民法典中必有的內容──遺產繼承尤其是遺囑繼承為分析對象,由五位學者從不同的視角對遺囑、遺囑自由、特留份及立法對網路數位財產繼承法律問題的應對等分別闡釋了自己的見解。當然,在學者們的討論中,溯源性的理論研究是極為重要的,其不僅對梳理清晰遺囑繼承制度的相關問題很重要,同時也是對中國大陸遺產繼承基礎理論研究的進一步推進。

  借著說明開設「民法典編纂研究」欄目之目的,我想在此對中國大陸民法典編纂的機構問題多囉嗦幾句。如果我們希望在五至八年的時間內編纂出一部科學且體系化的民法典,則需要有一個獨立的、由具有深厚法學造詣的學者、法官、律師和立法機構中的專家型官員共同構成的民法典編纂委員會。

  透過專門的編纂委員會來完成法典編纂工作並非是現代人的創造,而是產生於羅馬社會早期、成熟於羅馬帝國時期的一種立法傳統,該傳統被歐洲大陸、拉美等國家在制定民法典時所繼受。尤其是在經中世紀洗禮的歐洲大陸,伴隨著羅馬法在歐洲大陸的復興,羅馬社會以專門編纂委員會完成立法的模式也成為歐陸各國競相學習的內容。《法國民法典》、《德國民法典》、《義大利民法典》、《瑞士民法典》、《荷蘭民法典》、《俄羅斯民法典》等均是在專門編纂委員會的努力下完成的立法結晶。

  作為二十一世紀的中國大陸民法典的編纂,應當透過設立專門編纂委員會來完成這一偉大時代所賦予的歷史使命。我認為該編纂委員會應當具有如下特徵:

  1.獨立性

  該編纂委員會一旦成立,僅對完成一部科學而又完備的民法典的編纂負有責任。該委員會應當杜絕「惟上」理念,即不僅要對國家負責任,更要對公眾、對社會、對歷史負責任。該委員會應當在民法典的編纂中能夠具有執著理念、深入研究立法工作、完善立法技術等品質。

  2.專家性

  該編纂委員會應當由法學家、資深法官、資深律師、專家型官員等法律專家組成。這些專家不僅在法學理論上有著深厚造詣,而且對中國大陸現實有著比較深入的瞭解,並對國外較為經典的立法例有一定瞭解,即具有一定的國際化視野。

  3.中立性

  該編纂委員會應當堅守立法的正義,因為該編纂委員會不是若干利益集團的代表者,不能將民法典變為給某些利益主體以特權的「惡法」。如此則可以避免在過去一段時期出現的由某個帶有行政色彩的機構主導法律草案所帶來了利益「自戀」、規則內容違背法的正義精神、視野狹窄等弊端。

  在「法學沙龍」欄目中,我們刊發了義大利憲法學家馬西莫‧盧恰尼教授的《法源體系中的憲法》,該文對從形式與實質兩個視角看待法源體系中的憲法並由此引發的理論爭議進行了分析,作者運用定義分析法、解釋學分析法對該理論爭議作出了冷靜的觀察,最終得出了「法源的形式概念與實質概念的對立,註定要消弭;各自所代表的不同觀點也不可避免地要融合。在憲法領域,這種對立也許本來就不該發生」的結論,很值得我們思考。在中國大陸法學理論研究中,存在著某些為了彰示自己的特立獨行或僅為了引發爭論而提出的極不具有說服力的觀點,客觀上造成法學理論中的「觀點污染」。

  此外,本欄目中刊發的西班牙羅馬法學教授巴爾貝羅的文章《羅馬法中的「法律原則」對歐盟判決的貢獻》,透過對歐盟判決的統計、梳理,將淵源於羅馬法的十個原則被運用於歐盟判決的情況展示給我們,很有震撼力。當然,我們更應當記住的是這十個羅馬法中很重要的原則,即︰利之所在,損之所歸(Cuius commoda, eius incommoda);誰主張誰舉證(Ei incumbit probatio qui dicit, non qui negat);欺詐毀滅一切(Fraus omnia corrumpit);對於不可能的物不產生任何債(Impossibilium nulla obligatio est);特別法優於普通法(Lex specialis derogat legi generali);一事不再理(Non bis in idem);有約必守(Pacta sunt servanda);遵守你自己制定的法(Patere legem quam ipse fecisti);法律未明文區別者,不得加以區別(Ubi lex non distinguit, nec nos distinguere debemus);禁止反言原則(Venire contra factum proprium)。

  本年刊的最後是有關中國政法大學於2014年9月在北京舉辦的第五屆及其前四屆「羅馬法‧中國法與民法法典化」國際研討會的綜述。該國際研討會於1994年舉辦了第一屆,2014年舉辦了第五屆,其間走過了二十年。

  二十年,在中國漫長的歷史長河中,似乎並不很起眼;二十年,對一個可能生存百年的自然人而言,則是一段重要的生命期間。如果我們把該自然人能夠精力充沛進行工作而非單純學習的時間定位在三十歲到七十五歲的四十五年中,二十年則占據了其中近一半的時間。

  時間的漫長與時間的快速流失是一種相對關係,不過,時不我待的感覺始終環繞著我們。

  在從第一屆會議到第五屆會議這二十年中,曾經參加過會議的一些學者已經永遠地逝去了,同時又有許多年輕的學者參與進來,而且其中相當一些年輕人是在義大利大學法學院學習並專門學習羅馬法、義大利法,這讓我們看到在中國大陸有關羅馬法、羅馬法與中國大陸法的研究隊伍已經形成為越來越值得關注的階梯性的人才隊伍。在他們的身上,承繼著進一步拓展中國大陸對羅馬法、羅馬法與中國大陸法研究的歷史使命。

  目前,在中國大陸,羅馬法的研究較之二十年前有了長足的發展,但是依然有許多研究要進行,瞭解羅馬法、研究羅馬法並結合中國大陸本土情況提出合乎中國大陸現實的法律規則,依然是我們極為重要的歷史使命,吾輩依然需要以堅韌的精神和不浮躁的心態「上下求索之」……

費安玲
2015年1月15日夜,於京城靜思齋
 

詳細資料

  • ISBN:9789862556269
  • 叢書系列:法律研究.法學綜論
  • 規格:平裝 / 408頁 / 17 x 23 x 2.04 cm / 普通級 / 單色印刷 / 初版
  • 出版地: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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